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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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婚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24號原告乙○○住○○市○○區○○路00號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被告甲○○
送達址: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大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