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035號聲請人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宗豪 、 何美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陳宗豪之身分證字號為何(貴公司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本票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不符,請再確認)。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113年7月12日亦或113年7月11日(貴公司聲請事項欄與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