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國棟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傅國棟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10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6日核准重核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818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傅國棟因竊盜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原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嗣於105年12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於105年12月22日假釋出監,茲因受刑人於假釋後更定刑期及定其應執行刑,刑期終結日期更易為106年11月15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亦變更為10
6年11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0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23890號重核假釋,仍符合假釋要件,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86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6日法授矯字第1060182389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重核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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