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人己○○○原告庚○○
癸○○○丁○○甲○○乙○○丙○○被告壬○○
辛○○上列被告因96年度交上易字第1158號被告壬○○過失重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本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