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薛羽芳薛日昭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公告改編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未經依第1項規定異議或異議經裁定確定者,視為確定,對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6條第1、2、5項定有明文。關於債權之加入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之爭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者,監督人、管理人或法院應改編債權表並公告之,消債條例第37條亦有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利息給付請求權皆罹於時效,請求予以剔除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1日公告債權表,並由新北市三芝區公所於同年4月12日揭示公告,自該公告最後揭示日起10日內,僅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提出異議,該異議業經本院於107年10月12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債權人 蔡定良 之債權應予剔除,並於108年
1月14日確定在案。是其餘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揆諸前揭規定,已視為確定,對於債務人及全體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異議人已不得再對本院依消債條例第37條規定,按上開確定裁定內容改編,並於108年2月11日公告之債權表聲明不服。從而,異議人對於已為確定之債權提出異議,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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