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3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簡榮宗律師
朱瑞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續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乃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第
1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罪,其法定刑俱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要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