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再抗告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陳淑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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