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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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五號聲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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