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士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上字第27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聲字第
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士強緩刑之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3列之「第74條第2項第
4款」應更正為「第74條第2項第5款」)。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事證,受刑人確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
5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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