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5年度易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元昌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916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下午4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陳麗麗通譯張艾琤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呂元昌犯業務侵占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支付告訴人 蘭開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新臺幣 陸萬肆仟 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呂元昌自民國89年3月起迄99年11月止(於此期間內,從未改選),擔任蘭開夏公寓大廈(位於新竹市○○路○○○○○○○○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主任委員職務,職司管委會之財務、行政事務,包括大廈住戶管理費(以下區分
B棟為新竹市○○路○○○○○號住戶,A棟為新竹市○○路○○號住戶;A棟管理費除住戶 王昭民 外,其餘均由住戶 曾勝文 代收保管,B棟管理費則全數由呂元昌收取管理使用)之收取、管理及使用,以及所有大廈公共事務處理,為從事業務之人。呂元昌於99年間所收受之蘭開夏公寓大廈住戶管理費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6萬8,500元(明細詳見起訴書附表),總開銷為38萬1,749元,經核算後尚有餘額8萬6,751元(46萬8,500元-38萬1,749元=8萬6,751元),詎其竟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99年間某日,在蘭開夏公寓大廈處,將該剩餘之8萬6,751元管理費侵吞入己,拒不交接予新任主委。
㈡、呂元昌明知管委會主委為無給職,非經管委會決議不得領取車馬費或其他津貼,竟仍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未經住戶大會或管委會之決議,即接續自93年1月起迄99年6月止,擅自從其所收取之管理費中,領取每月3,000元之車馬費津貼,共計23萬4,000元,且將之侵占入己。嗣管委會於99年11月間改選,由官范富子擔任主委,其後於101間,改由官有超當選主委,經官有超核對呂元昌移交之管委會財產資料察覺有異,具狀提告,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公訴人起訴之犯罪所得32萬0,75
1元與告訴人達成分期賠償方案:被告應賠償告訴人32萬0,
751元,分5期給付,自106年5月底開始,於第1期給付
6萬4,751元,之後4期,每期給付6萬4,000元(本院卷第50-51頁)。而被告確已依約分別於106年5月31日給付第1期6萬4,751元及於106年6月30日、106年7月31日、106年8月31日各給付第2、3、4期每期6萬4,000元,均匯入告訴代表人官有超指定之蘭開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官范富子台中銀行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有匯款單影本4紙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6、59、62、77頁),僅餘第5期6萬4,000元應於106年9月30日前支付。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起訴書附表:
┌───┬──────────┬─────────┐│編號│被告收取之管理費金額│證據資料│││(新臺幣)││││││├───┼──────────┼─────────┤│1│21萬0,650元。│蘭開夏公寓大廈管委││││會收據存根簿A本、││││B本(即刑事告訴狀││││証三)、檢察事務官││││製作之附表。│├───┼──────────┼─────────┤│2│1萬2,000元。│蘭開夏公寓大廈管委│││(A棟住戶王昭民繳交│會收據存根簿A本、│││之管理費)│B本(即刑事告訴狀││││証三)、檢察事務官││││製作之附表。│├───┼──────────┼─────────┤│3│10萬元。│住戶 楊趙 素蘭 與被告││││簽署之同意書、楊趙││││素蘭交付被告之支票││││影本(即刑事告訴狀││││証四)。│├───┼──────────┼─────────┤│4│6萬7,500元。│蘭開夏公寓大廈於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開設││││帳戶之存摺支存對帳││││單(即刑事告訴狀証││││五)。│├───┼──────────┼─────────┤│5│5萬2,000元。│蘭開夏公寓大廈住戶││││ 黃豫新呂佩玲 、張││││素蘭、 方榮熙 繳交管││││理費之收據存根(即││││刑事告訴狀証七)。│├───┼──────────┼─────────┤│6│2萬6,400元。│蘭開夏99年度住戶管││││理費補繳記錄(即刑││││事告訴狀証八)。│├───┼──────────┼─────────┤│總計│46萬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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