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30號聲請人 魏佩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周益新 於民國108年9月3日死亡,聲請人魏佩如為被繼承人之前妻,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周益新於民國108年9月3日死亡,其於死亡前已與聲請人魏佩如離婚,從而聲請人魏佩如對於被繼承人周益新而言即非繼承人。依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無繼承權,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魏佩如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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