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4號原告 黃健治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本院108年度補字第301號裁定、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301號卷第19、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108年度補字第301號卷第26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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