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403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元昌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選任辯護人 江慧敏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罪,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