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請人 張正誠 代理人 蔡茂松 律師
陳怡彤 律師相對人 張正源
張蕙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零捌萬參仟元為相對人張正源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張正源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被繼承人 李阿照 之子女,被繼承人業於民國105年11月4日死亡,詎相對人張正源欺騙聲請人於遺產分割協議書上簽名,並將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為相對人張正源所有,聲請人業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回復請求權等規定提起訴訟,聲明請求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為兩造公同共有,並請求按應繼分分割之,現由本院審理中(107年度家調字第480號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爰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民法第1146條第1項繼承回復請求權及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權等情,業據提出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法院辦案期間五年期間(本件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辦案期限二年、第二審審判辦案期限二年,第三審審判辦案期限一年),相對人無法取回所受法定利息之損害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8萬3,000元(計算式:8,331,580×0.05×5=2,082,
895)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208萬3,000元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附表:
1.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桃園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權利範圍:全部。
5.桃園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6.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
7.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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