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莊萇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431元,自民國94年1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271,
931元,及其中72,163元,自10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513,267元,及其中146,834元,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9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緣債務人莊萇昇於91年4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12,629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7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27,431元│莊萇昇│自民國94年1│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月30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72,163元│莊萇昇│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月13日起│││├──┼─────┼─────┼──────┼──────┼───────┤│003│146,834元│莊萇昇│自民國10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9│││││年12月1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