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08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債務人 方文雄潘嬋娥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潘嬋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參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第三人潘嬋娥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