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三年度執他字第三四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判決(九十三年度虎簡字第四八號),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又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六簡字第二一八號),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志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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