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
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凃愛紳 律師複代理人 周欣怡 律師
黃鈺媖 律師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送達代三二一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鄧晴馨~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