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4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溫志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1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黃士浩 (微信暱稱「Ahao」、蝙蝠暱稱「 小芒 」,就附表一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 施志達 (微信暱稱「偽娘」、「死胖子」、蝙蝠暱稱「女T」,就附表一部分現已上訴至最高法院,另行併案審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與 朱建星 (就附表一、二詐欺各被害人及附表三提領詐欺所得款項部分,均經判決有罪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年8月間,加入由年籍不詳,於通訊軟體微信及蝙蝠聊天中暱稱「黑胖子」、「白胖子」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 張茟傑 (暱稱 賓哥 )亦於同年月間,招募 彭少郡 (暱稱叭噗,附表一部分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46號審理中,另行併案審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溫志強(暱稱 白白 ,就附表一編號1至10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5號部分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43號案件審理中,另行併案審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由朱建星擔任至提款機提款之車手,黃士浩負責在提款地點附近等待朱建星交付贓款後,將之轉交給施志達,再由施志達將款項轉交給彭少郡、溫志強,彭少郡、溫志強再將款項送交 陳信宏 。其等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某成員,於109年9月5日、12日,以附表一、二「詐騙理由」欄所示之方法,向 楊智強 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一、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均見附表)。朱建星、黃士浩則依「白胖子」、「黑胖子」之指示,向該集團某成員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由朱建星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於109年9月5日、12日,至附表三「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提款機,提領各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朱建星於109年9月5日、12日提款後,於抽取每日報酬及交通費共新臺幣(下同)6,000元後,再將所餘款項交予黃士浩,黃士浩亦於抽取每日酬勞2,000元後,至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騎樓,將所餘金額交付給施志達,施志達旋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風中奇園社區樓梯間廁所、臺北市○○區○○路0段0號地下一樓大湖公園地下停車場廁所(以上2處為彭少郡、溫志強109年9月5日收水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麥當勞(此處為彭少郡109年9月12日收水地點),將款項交付給彭少郡、溫志強,彭少郡、溫志強再於109年9月5日、109年9月12日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將款項交付給陳信宏,由陳信宏將款項轉帳予微信綽號「 小北 」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因楊智強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提款地點之現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溫志強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本件僅起訴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之犯行)。
三、經查:
(一)訊據被告溫志強,坦承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之犯行(偵161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本院金訴卷第267至268頁、第296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證明:共同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共同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共同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共同被告張茟傑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共同被告陳信宏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證人朱建星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6至24頁、第35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頁)、證人即告訴人 廖偉宏 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76至181頁)、廖偉宏之王道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玉山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郵政郵政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台北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偵16195卷一第187至194頁)、廖偉宏匯款清單及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6195卷二第375、378頁),共同被告施志達、彭少郡、溫志強等人交水及收水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10偵16195卷二第269下方照片起至281頁)、朱建星提款、共同被告黃士浩、施志達交水及收水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10偵16195卷二第282下方照片起至314頁)可以證明,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溫志強之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二編號6至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溫志強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向同一告訴人廖偉宏實施犯罪,係出於同一目的、侵害同一告訴人廖偉宏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各應視一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被告溫志強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犯上開各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三人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惟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一編號1至10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743號(下稱前案)判決有罪確定,有前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前案判決如附表二編號3至5之被害人為廖偉宏,本件起訴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二編號6至9犯行之被害人亦為廖偉宏,被害人同一,且犯罪時間均為109年9月5日,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至9之犯行,顯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前案既已就如附表二編號3至5之犯行判決有罪確定,本案應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林正忠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理由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告訴人楊智強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4時11分許,假冒蝦皮購物網站客服,致電佯稱:因信用卡設定錯誤,需配合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楊智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5日16時27分許29985元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2告訴人楊智強同上109年9月5日16時48分許3萬元同上3告訴人楊智強同上109年9月5日16時52分許3萬元同上4告訴人楊智強同上109年9月5日17時1分許29980元同上5告訴人楊智強同上109年9月5日17時6分許29980元同上6告訴人楊智強同上109年9月5日17時11分許19980元同上7告訴人 林靖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10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致電佯稱:誤設定為會員,將扣款12次,如需解除會員,需配合銀行辦理云云,致林靖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5日17時52分許29985元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8告訴人林靖純同上109年9月5日18時8分許29999元同上9告訴人林靖純同上109年9月5日18時15分許29985元同上10被害人 林燕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許,假冒MOMO購物網站廠商,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扣款,需配合銀行止付云云,致林燕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5日17時57分許39981元同上11告訴人 林承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加為會員,需配合銀行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林承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5時20分許29989元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12告訴人林承洋同上109年9月12日15時35分許49985元同上13告訴人林承洋同上109年9月12日15時39分許32123元同上14告訴人 耿皖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有多筆扣款,需配合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耿皖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6時26分許8139元同上15告訴人 王思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4時52分許,假冒Dr.Wu保養品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批發商條碼,而誤扣批發商款項,需配合處理云云,致王思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5時47分許49989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16告訴人王思勻同上109年9月12日15時50分許49989元同上17被害人 高育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30分許,假冒Dr.Wu保養品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每月定期扣款,需配合取消云云,致高育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6時14分許41033元同上18告訴人 賴怡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1日19時5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配合取消云云,致賴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6時31分許3萬元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19告訴人賴怡靜同上109年9月12日17時11分許28000元同上20告訴人賴怡靜同上109年9月12日17時13分許2000元同上21告訴人 張卉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7時41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購買黃金會員,需配合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卉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6時41分許29985元同上22告訴人張卉彣同上109年9月12日16時52分許29985元同上23告訴人賴怡靜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1日19時5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配合取消云云,致賴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6時51分許3萬元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24告訴人張卉彣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7時41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購買黃金會員,需配合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卉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7時1分許13985元同上25告訴人 姜宜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7時20分許,假冒美妝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疏失誤設定為批發商資格,需配合取消,否則將強制扣款云云,致姜宜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7時48分許29985元同上26告訴人 翁于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訂為團體旅行住房,需配合取消云云,致翁于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8時51分許17089元同上27告訴人 黃亭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7時8分許,假冒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之前購買商品未取貨,遭設定為團體客戶,將扣10筆款項,需配合郵局解除付款云云,致黃亭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12日18時12分許49980元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28告訴人黃亭毓同上109年9月12日18時18分許28980元同上29告訴人黃亭毓同上109年9月12日18時20分許38980元同上附表二: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理由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告訴人 王威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9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告訴人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5月21時11分29,987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告訴人王威迪同上109年9月5月21時29分29,985元同上3告訴人廖偉宏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告訴人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109年9月5月17時1分49,985元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告訴人廖偉宏同上109年9月5月17時4分49,989元同上5告訴人廖偉宏同上109年9月5月17時16分49,985元同上6告訴人廖偉宏同上109年9月5日17時26分49,985元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告訴人廖偉宏同上109年9月5日17時28分6,105元同上8告訴人廖偉宏同上109年9月5日17時52分27,003元同上9告訴人廖偉宏同上109年9月5日18時24分47,003元同上附表三:
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帳戶提領金額1109年9月5日16時3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2萬元2109年9月5日16時36分 許同 上同上9000元3109年9月5日16時5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同上3萬元4109年9月5日16時55分 許同上 同上3萬元5109年9月5日17時15分許同上同上8萬元6109年9月5日18時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20005元7109年9月5日18時3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8109年9月5日18時4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9109年9月5日18時4分許同上同上10005元10109年9月5日18時1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同上20005元11109年9月5日18時17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12109年9月5日18時18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13109年9月5日17時0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20005元14109年9月5日17時09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15109年9月5日17時10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16109年9月5日17時11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17109年9月5日17時11分許同上同上19005元18109年9月5日17時2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自動櫃員機同上20005元19109年9月5日17時27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20109年9月5日17時28分許同上同上10005元21109年9月5日18時2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15萬元22109年9月5日19時1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華南銀行內湖分行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20005元23109年9月5日19時18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24109年9月5日19時19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25109年9月5日21時1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同上20005元26109年9月5日21時17分許同上同上10005元27109年9月5日21時4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便利超商同上20005元28109年9月5日21時42分許同上同上9005元29109年9月12日15時4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10萬元30109年9月12日15時41分許同上同上12000元31109年9月12日15時4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20005元32109年9月12日15時50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33109年9月12日15時51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34109年9月12日15時53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35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36109年9月12日16時16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同上20005元37109年9月12日16時17分許同上同上20005元38109年9月12日16時18分許同上同上1005元39109年9月12日16時3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8000元40109年9月12日16時38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3萬元41109年9月12日16時49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自動櫃員機同上3萬元42109年9月12日16時55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同上2萬元43109年9月12日16時56分許同上同上1萬元44109年9月12日17時17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同上3萬元45109年9月12日17時0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2萬元46109年9月12日17時05分許同上同上2萬元47109年9月12日17時05分許同上同上3000元48109年9月12日17時5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同上2萬元49109年9月12日17時55分許同上同上1萬元50109年9月12日19時0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同上18000元51109年9月12日18時22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3萬元52109年9月12日18時23分許同上同上3萬元53109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同上同上3萬元54109年9月12日18時25分許同上同上27000元55109年9月12日18時26分許同上同上27000元56109年9月12日18時30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全聯超市自動櫃員機同上2萬元57109年9月12日18時31分許同上同上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