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 周其三 代理人 林媛婷 律師(法扶律師)管理人 黃曉妍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慧欣
王行正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勝豐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毓璟
朱逸君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理由第2項「附表一、二」,應更正為「附表一至附表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之遺產分割漏列債務人及被繼承人 周道科 之其他遺產,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新增附表三至八如下附表。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附表一: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財產所有人:周其三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林口區忠福段153233,731.78公同共有12/240512萬元備考重測前為1262地號,已辦理繼承登記。附表二: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財產所有人:周其三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林口區新頭湖段5149.39公同共有12/24088萬7,000元備考重測前為1262-1地號,已辦理繼承登記。附表三:目前國有,僅能領取補償金。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財產所有人:中華民國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應領金額不明(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林口區新頭湖段1832695.79全部備考重測前部分為1262-2地號,債務人周其三已辦理繼承登記,土地重劃後為國有,管理人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附表四: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財產所有人:周道科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林口區忠福段16801,593.8212/24030萬2,051元備考1.重測前為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331地號,鑑定價格依重測前面積鑑價資料,依重測後面積計算。2.應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確定判決辦理登記。附表五:已經新北市政府標售,僅能領取補償金。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財產所有人:周道科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應領金額不明(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林口區小南灣段頂福小段1331-1812/240備考1.未辦理繼承登記,自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分割增加地號,經新北市政府代為標售以新臺幣7,299元決標,存入市地重劃補償304專戶。尚未分割登記,債務人得領取金額不明。2.應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確定判決辦理登記。附表六: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財產所有人:周道科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新北市林口區忠福段153338812/240尚未鑑價備考重測前為1263地號附表七: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財產所有人:周道科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外段 草子崎 3231316/4827萬3,000元備考附表八:
111年度司執債清字第11號財產所有人:周道科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外段草子崎323-1296/486萬元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