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蕭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7,956元,及其中新臺幣135,762元,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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