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35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35598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朱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朱英豪對於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行之存款債權,並附帶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開戶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武分行係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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