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6號附民原告 郭秉宏 附民被告 陳瀅眞
周進誌
洪恩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詐欺等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