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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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 鍾雨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鍾運玲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乙○○(女,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街○○○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2年9月25日離家出走後,行蹤不明,經列入失蹤人口,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乙○○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經該局函覆略以:㈠89年11月11日家屬向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報案協尋,於92年9月24日由台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森永派出所尋獲。㈡99年11月6日家屬向本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報案協尋,迄今未尋獲,有該局108年7月4日高市警治字第10834139700號函暨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2份可證;其次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前案紀錄、入出監資料、入出境紀錄、所得資料、就醫紀錄及殯葬設施使用資料,均查無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7月8日健保高字第1086160705號書函、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8年7月8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870519700號函等件附卷可佐,另證人即失蹤人之父丙○○到場證述:失蹤人之前與伊及家人同住屏東里港,本來失蹤人在上夜校,當時伊開刀住院,其無緣無故就離家了,前前後後失蹤近20年,於90幾年時,台東派出所員警曾半夜通知伊有尋獲失蹤人,伊有跟對方對話,但伊不確定是否是失蹤人本人,當時伊請其返家,對方亦同意,但之後失蹤人仍未回來,也從未打電話回來,至今皆無消息等語,證人即失蹤人之母甲○○到場證述:原本失蹤人在大仁藥專就讀夜校,後來就未回來過,亦未跟家人聯繫,業失蹤10幾年,之前有派出所警員半夜打電話給丙○○,對方有跟丙○○通話,但其後就又失聯,至今已經過很多年,沒有人有失蹤人聯絡方式,失蹤人也沒有再回去讀書等語,有本院108年7月23日訊問筆錄附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從而,聲請人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柯雅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