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彭帥雄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七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蔡廷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B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