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明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75號、107年度訴字第422號、108年度訴字第112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0月、4月、11月、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79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又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8年3月24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3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1420號函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1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1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3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14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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