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51號聲請人 張春 發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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