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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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益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1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益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益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上訴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68號刑事判決就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就轉讓第三級毒品罪部分駁回上訴,其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34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全案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自民國99年4月26日起送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1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嗣上訴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968號刑事判決就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就轉讓第三級毒品部分駁回上訴,其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34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全案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受刑人自99年4月26日起入監執行迄今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47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2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3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林銓正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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