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7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2734號上訴人即被告 余雙彤 原名 余鈺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685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9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余雙彤(原名余鈺如)因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具狀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有原審法院收文戳章可稽,惟上訴人僅稱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其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因上訴人遲未補正,原審法院乃於101年7月30日裁定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於101年8月1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所地之大林派出所,於10日後之000年0月00日生寄存送達效力,有上開裁定、原審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40、43頁)。惟逾期已久,上訴人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潘翠雪法官彭幸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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