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2號原告乙○○即儀昌土木包工業被告明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嘉義市,有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單附卷可稽,再依原告所提兩造間之工程承攬合約書觀之,除合約書第21條明文約定雙方遇有爭執不能協議致引起訴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公司(即被告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外,合約書內甲方立約人即被告公司,亦載明住址為嘉義市○○路○○○號,有原告所提工程承攬合約書影本在卷足憑。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簡芳潔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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