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9號
108年度訴字第6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秋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230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4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108年9月6日上午11時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