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71號原告 吳志輝 被告 許倍菁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林建良
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泠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