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告 潘意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馨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另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曾馨嬅之住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亦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之法定程式要件,原告亦應補正之,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書記官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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