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簡清煌
劉家隆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宗瀚 被告 余政遠 被告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
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韻凱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