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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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宏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宏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宏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6862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孟凱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