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六年訴字第三○四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已于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