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9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99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8年度除字第199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3│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4│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