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春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春成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春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有期徒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其餘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有期徒刑,則均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茲據受刑人就其所受宣告之上開有期徒刑,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紙在卷可考,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連懿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0月20日│105年10月21日│105年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5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146號│字第2146號│第175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號│106年度訴字第21號│108年度基簡字第2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2月7日│106年2月7日│108年2月14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1號│106年度訴字第21號│108年度基簡字第226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日│106年3月2日│108年3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是│是││之罪││││├────────┼──────────┼──────────┼──────────┤││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1004號│第1005號│第1271號││├──────────┴──────────┤│││編號1-2號曾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0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