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55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吳映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張浩箴 、 張皓舜 、 林俊儀 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2299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16,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99,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