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陳玟靜 被告 吳昱賢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08年度簡字第30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蔣文萱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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