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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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99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吳映緻 債務人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張浩 箴人債務人 張皓舜 債務人 林俊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肆佰壹拾壹萬陸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新台幣)│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1,746,000│108年10月9日│2.8%│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02│2,095,200│108年10月9日│2.8%│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03│5,238,000│108年10月9日│2.8%│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04│4,888,800│108年10月9日│2.8%│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05│617,500元│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06│1,450,0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07│432,500元│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08│1,852,5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09│4,350,0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10│1,297,5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11│316,250元│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12│1,025,0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13│1,075,0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14│1,134,75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15│1,049,5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16│436,536元│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17│948,750元│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018│3,075,0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19│3,225,0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20│3,404,25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21│3,148,500│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022│1,309,609│108年10月9日│2.72%│自108年11月10日起至│││元│││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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