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基小字第1510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少榮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