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亭誼 (原名: 李靚蘭 )代理人 楊雅鈞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相對人即債權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相 對人即債權人 許明珠
劉淑菁 陳家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原名:李靚蘭)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13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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