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1號
100年度易字第140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弦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0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91號、100年度易字第1406號判決案由欄所載起訴書案號,誤載為「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更正為「100年度毒偵字第176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291號、100年度易字第1406號判決案由欄所載起訴書案號,誤載為「100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應更正為「100年度毒偵字第1761號」。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珍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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