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30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債務人東聚興業有限公司債務人乙○○○
樓債務人戊○○
樓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聚興業有限公司、乙○○○、戊○○、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東聚興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