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35號、98年度執字第7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詐欺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7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459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61號及本院以97年度沙簡字第776號、98年度易字第80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至6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6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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