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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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錡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7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萬元,約定自97年1月23日起至102年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4月12日止累計89,641元未給付,其中81,960元為本金;6,714元為利息;967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債務人至101年4月5日止累計30,358元未給付,其中29,349元為消費款;1,009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1,960元│101年4月13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2│29,349元│101年4月6日起至│百分之18.85│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