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7205號債權人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以「南部地區巡防局甲○○」為債權人名義聲請本件支付命令,惟查貴局全名為「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甲○○先生為貴局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債權人名稱且增列法定代理人為甲○○先生,並蓋貴局及法定代理人章。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