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貞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4496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HEROCYN爽身藥粉壹拾貳瓶、秀美樂植物茶壹佰包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明貞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書誤載為「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44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1年1月11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984號駁回再議確定,扣案之HEROCYN爽身藥粉12瓶、秀美樂植物茶100包,係被告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偽藥、禁藥之犯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2月26日以100年度偵字第4496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98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HEROCYN爽身藥粉12瓶、秀美樂植物茶2盒共計100包(另扣案之秀美樂植物茶1盒共計50包業經衛生主管機關抽驗,未經檢察官聲請沒收),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承在卷(100年度偵字第4496號卷第6頁、第39頁至第40頁),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本院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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