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交簡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7
年度速偵字第2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
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行「96年」
更正為「97年」,及於同欄第七行「(臺中縣神岡鄉轄),
」之後補載「因違規超速行駛」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